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9321号
原告: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019号徽商钢材市场H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923897。
法定代表人:沈建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洁,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琴,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467776844。
法定代表人:徐希金,董事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4494XT。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伊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卫华,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处分自己的诉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吴卫红
审 判 员 赵黎明
人民陪审员 徐圣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