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9321号之三
申请人: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019号徽商钢材市场H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923897。
法定代表人:沈建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洁,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琴,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467776844。
法定代表人:徐希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泽,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皖0103民初932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其他财产4365694元。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案涉货款的支付义务,申请人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所有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卫红
审 判 员 赵黎明
人民陪审员 徐圣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