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御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御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湘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83执保463号 申请人:广州御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湘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人广州御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793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湘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932元。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