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83执保463号
申请人:广州御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湘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人广州御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793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湘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932元。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