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3执681号
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3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案涉款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398476.14元冻结并划扣至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名下,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与被执行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3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向法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3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由长春新区法院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3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