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75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普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普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众和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42号10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众和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50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由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执行。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