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恢23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日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达康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56年03月02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11月14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华日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吉0103民初34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上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0)吉0103民初3478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