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5028号
原告: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8月15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迟越,女,1985年5月22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迟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苏荔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