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5028号 原告: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8月15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迟越,女,1985年5月22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迟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苏荔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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