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670号之一
原告:天津海天万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R24HXJ),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2号楼-2-40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62775506E),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5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龙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575188644),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中尹**。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海天万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德龙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海天万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海天万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1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海天万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