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6民初788号
原告:西安蓝箭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李下壕村工业园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56985511K。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全利,陕西瑞***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首善街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7521092360。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首善街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2215201573。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4日,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蓝箭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眉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蓝箭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8元,减半收取1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