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26民初1370号
原告:会东县金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姜州镇通会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首善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会东县金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同日原告以经过法庭电话联系被告后,被告已经将全部工程款76763元支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会东县金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会东县金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 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