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6民初2028号
原告: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眉县首善街道首善街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7521093360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市美术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电厂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22082709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54年2月16日,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第三人:***,男,生于1959年3月31日,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受理原告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美术陶瓷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市美术陶瓷有限公司及被告***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一是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西安市灞桥区,二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告诉称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为西安市灞桥区。
本院认为,本案不论是被告西安市美术陶瓷有限公司及被告***的住所地、还是原告诉称的工程项目的不动产所在地均在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二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退还原告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