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324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 本院在执行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324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代为支付的工程款3713593.24元,并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3548.63元、案件受理费35420元及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神行者牌车辆,本院已作查封登记,因该车辆暂未控制,且为轮候查封,现无法执行;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