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6民初1594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10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告***,男,生于1979年10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扶风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8年4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特别授权)。
被告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首善街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752109236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2年9月19日,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眉县,被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眉县,被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001元减半收取35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