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民终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军,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市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赞阳路高潮二组。
法定代表人:***,老河口市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经济开发区伙牌工业园拓新路。
法定代表人:***,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老河口市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襄阳思兴建筑公司)、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襄阳国铁机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6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主***在为**和襄阳思兴建筑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损害为由,提出赔偿请求。**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其将承接工程中的室内装修木工部分转包给**,**是**找来的工人,**的工资由**支付。诉讼中,**主***是为**提供劳务,其一审提供了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涉案工程的材料清单,二审向本院陈述了其与**之间工程转包约定和报酬计算方式。基于**与**、**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可能影响本案实体处理,且**一审书面申请追加**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㈣**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6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