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思兴建设有限公司

老河口市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市联众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82民初2755号之一 原告:老河口市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梨花大道亚兴帝苑小区11-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70689963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老河口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老河口市联众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友谊路中段北侧*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07078990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老河口市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老河口市联众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老河口市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882元,减半收取11941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琼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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