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老河口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花园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老河口市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赞阳路高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师。
上诉人老河口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老河口市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口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7日第四次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虽然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作出,但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11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但上诉人老河口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诉讼期间,提交了双方于2017年7月13日就涉案工程量达成的结算协议。且上诉人兴发公司称在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前已经通知了法官。因上诉人兴发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提交了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口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老河口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