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伯莱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武汉伯莱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8988号 原告:重庆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1-1-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4790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伯莱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江夏大道26号宏信悦谷创业园8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LHHW3W。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伯莱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伯莱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伯莱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