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伯莱利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伯莱利科技有限公司、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执442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伯莱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江夏大道26号宏信悦谷创业园84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伯莱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鄂0115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伯莱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伯莱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000元及违约金(按月息2分,自2016年11月1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40元、执行费326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