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林市惠恩粮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1083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林市惠恩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林市惠恩粮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海林市惠恩粮贸有限公司尚欠人民币2800706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海林市惠恩粮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