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林市惠恩粮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83财保5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林市惠恩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卜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林市惠恩粮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防止申请人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海林市惠恩粮留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对担保人牡丹江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1套、**亦所有的座落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七条路西沿江街南136.20平方米房屋1套、韩博亦所有的房屋1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海林市惠恩粮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1套。查封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由海林市惠恩粮贸有限公司居住及使用,不得变卖、转让、抵押及毁损;
二、查封担保人牡丹江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1套。查封期间由牡丹江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住及使用,不得变卖、转让、抵押及毁损;
三、查封担保人韩博亦所有的房屋1套。查封期间由**亦居住及使用,不得变卖、转让、抵押及毁损;
四、查封担保人韩博亦所有的房屋1套。查封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由**亦居住及使用,不得变卖、转让、抵押及毁损。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修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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