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牡丹XX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鞠广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牡立民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
负责人***,男,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XX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女,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牡丹XX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鞠广阔,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上诉人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牡丹XX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鞠广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日,向上诉人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催缴上诉费通知,上诉人牡丹江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吕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