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6民初375号
原告:***市兴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霍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蔚县暖泉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和平路水西家园西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詹新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市兴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蔚县暖泉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市兴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655810.0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兴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47元,退还原告***市兴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俊飞
审 判 员 张世富
人民陪审员 赵国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洁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