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6民初317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被告:***市兴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霍吉林,职务:经理。
***与***市兴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宝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陶树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