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791民初85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张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文,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张家口市兴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建设南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尚未提供。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张家口市兴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8元,减半收取52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爱军
人民陪审员 李慧娟
人民陪审员 许鼎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叶红
书 记 员 秦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