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兴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张家口市兴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6民初332号
原告:韩会武,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
被告:张家口市兴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韩会武与被告张家口市兴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韩会武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韩会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会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韩会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