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04民初2557号
原告:泉州市洛江古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东明商厦**栋**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泉州市洛江古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泉州市洛江古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洛江古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洛江古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泉州市洛江古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