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人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663519890A),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建新西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32815E),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香港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97768C),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根据申请人莱州人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鲁1092执保8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现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