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州人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1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人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建新西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香港路21-2号。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州人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09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