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1763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香港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以已与三位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计15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