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空调工程公司威海公司与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60号
原告:山东省空调工程公司威海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四方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香港路**
负责人:**。
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省空调工程公司威海公司与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空调工程公司威海公司撤回对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