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2014号
原告:湖南建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金海路**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升艺演出器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南建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升艺演出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建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贺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