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纵扬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纵扬贸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360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1,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纵扬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纵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      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