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工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市瑞荣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哈尔市化工人防防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205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市瑞荣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哈尔市铁锋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龙江县。 被执行人*****工人防防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哈尔市昂昂溪区。 **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5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5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