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执异72号
申请人: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
法定代表人:陈道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玲,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王玉琳,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与郑州金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城公司提出申请追加金港公司股东王玉琳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华城公司称,申请人与金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法院作出(2019)豫0192民初1185号民事调解书。华城公司申请执行后,金港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调解书确定债务。现申请人发现金港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惟一股东系王玉琳,王玉琳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且未独立于金港公司财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请求追加王玉琳为(2019)豫0192执187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以金港公司企业天眼查信息予以证明。
经审查查明,华城公司与金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192民初1185号民事调解书后,因金港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华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未发现金港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19)豫0192执18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华城公司遂提出申请追加金港公司惟一股东王玉琳为被执行人。
据华城公司反映,王玉琳因涉刑事案件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经本院了解,王玉琳被羁押情况属实,因本院非其羁押案件的办案单位,无法向其直接送达举证通知,在知晓王玉琳确切下落时亦不能以公告等其他方式实现送达。经向华城公司告知,华城公司坚持其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追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股东不能向人民法院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本案王玉琳被羁押,无法通知其行使举证权利,在华城公司坚持申请的情况下,因无从查明金港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其股东个人财产,本院对华城公司的追加被执行人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 萌
审判员 石青峰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慎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