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金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2财保37号
申请人: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陈道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旺,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玲,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金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206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琳。
申请人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金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金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担保金额88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金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