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3民初5455号
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南三环与郑密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朱建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晨、洪浩峰(实习),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道儒。
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