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8民初2510号
原告: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538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雨,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第五水泥厂,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北段路西,注册号41081100000112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焦作市新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北段第五水泥厂院内,注册号410892026905577。
法定代表人,闫龙。
被告:焦作市山阳实业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东路牛庄村,注册号410811008387555。
法定代表人,闫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第五水泥厂、焦作市新春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80元减半收取26690元,由原告郑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史百岭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