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991号
申请人:***的桥隧机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4**17层4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67863535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T2DT9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的桥隧机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的桥隧机械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账号为15信息44、中国建设银行西安西稍门支行账号为61信息000000031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3344内的存款共计818203.28元。保全标的为818203.28元。申请人***的桥隧机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人以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出具的818203.28***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账号为15信息444、中国建设银行西安西稍门支行账号为61信息00031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3344内的存款共计818203.2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11.02元,申请人***的桥隧机械物资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李 璐
9161013267863535916101136296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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