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6466号之三
原告:陕西哼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6X78Y5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T2DT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该公司。
原告陕西哼哈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哼哈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哼哈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哼哈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晏
书 记 员 张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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