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433号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费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费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战明,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 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
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琪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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