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02民初4291号
原告:
***,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
612XXXXXXXXXXXXXXX
。
被告: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XX路XX栋XX**XX层XX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T2DT9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后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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