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融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02民初4291号 原告: ***,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 612XXXXXXXXXXXXXXX 。 被告: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XX路XX栋XX**XX层XX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T2DT9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后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