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2860号
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诉讼中申请撤诉,原告立案时未预交诉讼费用,本院按规定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1116元,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拒绝缴纳诉讼费用,本案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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