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超睿劳务有限公司、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225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人仁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板塘村南瓦屋组。
经营者:张家建,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依洁,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娇蕾,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超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莲路397号紫铭大厦2栋13层13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女,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田心桥村老屋组。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人仁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超睿劳务有限公司、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湘0111民初22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超睿劳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长沙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43×××59,冻结时余额为19279.61元;账号:43×××18,冻结时余额为1955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人仁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0年7月6日以双方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人仁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超睿劳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长沙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43×××59、43×××18)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金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文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