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市三和劳务有限公司、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迅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1执保6号
株洲市三和劳务有限公司、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迅邦置业有限公司:
株洲市三和劳务有限公司、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迅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15日,株洲市三和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一、继续冻结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账号8001********、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00********_1、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600********_1、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8201********、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8201********,应冻结金额41727891.00元,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0元、711.11元、0元、0元、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止;
二、继续冻结湖南迅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00********_1、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00********_1、交通银行账号4318********、长沙银行账号8002********、长沙银行账号8001********的账户存款,应冻结金额41727891.00元,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6871.18元、1583.98元、535422.11元、0元、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止。
以上财产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