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6472号
原告:长沙县安沙镇五福建材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五福建材厂。
经营者:黄仲泉,男,194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琎,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迅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蓉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陈灏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艺婷,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田心桥村老屋组。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
原告长沙县安沙镇五福建材厂诉被告湖南迅邦置业有限公司、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县安沙镇五福建材厂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安沙镇五福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县安沙镇五福建材厂撤回对被告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游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