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恢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张哲玮,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田心桥村老屋塘组。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平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4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高平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湘0121执45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高平建筑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8月5日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平建筑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买卖信息、收益性保险信息等。
2021年9月,本院前往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平建筑公司名下房产及公积金情况,显示无房产信息和公积金信息。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平建筑公司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纳入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本院至被执行人高平建筑公司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2月26日,本院通过电话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本院已经采取的以上执行措施告知,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高平建筑公司应执行的标的包括支付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13000元,目前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平建筑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敏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