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1758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三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古岳峰镇白壁村。
法定代表人:罗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田心村。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迅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蓉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陈灏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三和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迅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2021)湘民终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株洲三和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终10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祥伟
审判员 许运清
审判员 蔡旭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魏仁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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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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