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298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民终6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75828.03元(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山
审判员  王雅军
审判员  杨孟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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