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50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20)第28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
2020年9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0年9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收益类保险、不动产信息等情况。2020年10月28日,本院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20年10月28日,本院对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通过上述措施,现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16174元,尚有11617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王高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松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