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2执恢335号
原(2019)湘0102执恢258号
(2018)湘0102执221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晓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湖南迅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迅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012400元(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